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各位漂泊外鄉(xiāng)的打工人士對于租房這件事一定不陌生,房東們?yōu)榱松俪袚恍╋L險往往有各類五花八門的要求。比如不租給養(yǎng)寵物的,怕寵物損耗家具;不租給帶小孩的,小孩會在墻壁亂涂亂畫;單身的不能隨意帶異性出入,怕租客是某些“特殊職業(yè)”……以上都是比較常見的規(guī)定,但隨著隨遷老人、候鳥老人、老年打工人等群體的出現(xiàn),在當下的租房市場,“不租老人”成為了高頻詞。本文所述的案件,房東就因拒租高齡老人,不惜悔約與租客對簿公堂。
本案中,租客至房東處看房,雙方都很滿意,當天便簽下合同。在簽合同時,房東詢問了同住人的情況,租客答:其本人、妻孩、岳母,以及一位老人和護理人員,房東聽完后并無異議。
簽完合同第二天,房東認為應(yīng)當詳細了解租客信息,又致電租客,才詢問了老人年齡,得知老人已94歲,生活不能自理。房東聽完后立馬不樂意了,覺得94歲已經(jīng)屬于高齡失能老人,其要承擔的風險和簽合同前的評估完全不一樣,說得現(xiàn)實一點,如果老人在他房子里過世了,那之后還怎么出租?據(jù)此他認為租客向他隱瞞了同住人的重要信息,構(gòu)成欺詐,拒絕交付房屋。
租客認為,他簽訂合同的時候已經(jīng)說過了有老人和護理人員,怎么欺詐、隱瞞了?一般人聽到有護理人員不是應(yīng)該就能推斷出老人已經(jīng)處于無法自理的階段了嗎?合同里也沒寫不能出租給老人啊!
誰想房東理解的是,他以為這個護理人員是來照顧年輕人的,看房的時候租客岳母身體不錯,覺得這個老人應(yīng)該也是同樣狀態(tài),就沒有細問。雙方就此爭上了法庭,都認為對方違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既然房東這么關(guān)心租客和同住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那在簽訂合同時就應(yīng)當盡到相應(yīng)的審慎義務(wù)。在明確被告知有老人和護理人員同住的情況下卻沒有仔細追問,而是簽訂后才問,且合同里也沒明文規(guī)定禁止高齡老人入住,還告人家欺詐,哪有這個理?如果支持了房東的請求,豈不是縱容了租房市場里這種歧視老年人的現(xiàn)象,不利于老年人權(quán)益的保護和尊老愛幼社會秩序的建立。最終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有效,租客不構(gòu)成欺詐,駁回了房東的訴訟請求。
看完這個案例蔡律師很感慨,法院判決其實并沒有太多延伸探討的空間,但背后折射的社會現(xiàn)象卻令人深思。現(xiàn)在老年人已經(jīng)不像當年一樣在農(nóng)村久居為安,更多的是跟著孩子到城市漂泊,或是退休后仍在尋找工作和住所。老人租房實際上比常換工作的年輕人更為穩(wěn)定,但很多房東寧愿把房子空著,也不愿租給老人。甚至聽到老人要租長期更為擔憂,怕老人在自己的房子里走掉。從現(xiàn)實角度來說,也并非不能理解,畢竟租房是交易而非善事。但在這個老齡化和不婚不育思潮席卷的時代,誰又能保障當下中青年一代未來都能有安穩(wěn)的晚年呢?我們終將老去,屆時應(yīng)何去何從。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0日,高某與配偶、岳母至涉案房屋處看房。房東詢問高某居住人員情況,高某回復(fù)居住人員共有6人,包括高某本人與其妻子、孩子、岳母,一位老人及其護理人員。
同日,房東與高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6月11日,房東致電高某詢問老人情況,高某回復(fù)該名老人94歲,生活不能自理。
6月16日,房東因居老人年齡過高的問題,擔憂其要承擔老人的健康風險,拒絕向高某交付涉案房屋。
6月19日,高某通過微信向房東發(fā)送《催告函》,要求房東向其交付租賃房屋,否則其將按照合同約定解除系爭合同并追究房東違約責任。
房東認為,高某未向其明確告知同住人的實際情況,存在欺詐和隱瞞行為,房東要求高某賠償其因此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遂成訟。
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高某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關(guān)于上述爭議焦點,房東認為,高某與其在簽約過程中,未將與高某共同居住人員中有一位年紀為94歲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齡老人的信息明確詳細予以告知,該信息系影響其簽訂合同的關(guān)鍵信息,故認為高某以欺詐方式,使得其在不了解真實的情況下,與其訂立的系爭合同應(yīng)予撤銷。高某則認為,簽約時房東也曾向其詢問過承租人具體情況,其也告知房東,除本人外,還有妻子、孩子、岳母,一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坐輪椅進出的老人,以及一位來照顧老人的子女共同居住。其為此還在現(xiàn)場使用量尺測量過入戶門、電梯門的大小,查看是否可供輪椅進出。當日房東雖未向其詢問老人年齡等,但其仍告知房東是該老人一位生活無法自理人員,系其岳母的母親。其后,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簽約次日,房東致電詢問被護理人員情況,并表達了對老年人的擔憂。綜上,其已告知房東具體承租人的詳細情況,不構(gòu)成隱瞞。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東要求撤銷《房屋租賃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案中,房東述稱,2022年6月10日,高某夫婦及岳母再次至涉案房屋看房,其通過詢問高某知曉同住人員中有一位被護理的老人和護理人員入住涉案房屋,但其認為年輕人也可能需要護理,且當時看高某岳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以為另一位同住老人的身體狀況應(yīng)該與其岳母一樣。當日,雙方簽訂了系爭合同。次日,其通過致電詢問高某才知曉該名老人為94歲高齡、生活不能自理、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顧。對此,本院認為,結(jié)合訴、辯意見及證人證言可知,高某于系爭合同簽訂前已明確告知房東,其將與其妻、子、岳母、一位被護理的老人及其護理人員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房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盡到相應(yīng)的審慎義務(wù)。如房東所言,其非常關(guān)心和重視租客的同住人情況,此系影響其簽訂合同的關(guān)鍵信息。那么房東作為出租方應(yīng)在充分了解其認為的關(guān)鍵信息后,再行確認是否訂立以及如何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通常而言,成年子女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系人之常情,不屬于一般人無法預(yù)見之情況。房東述稱高某夫婦、孩子、岳母均曾看房,此種情況下,其應(yīng)明確知曉剩余兩人系需護理老人及其護理人員,上述信息不會導(dǎo)致一般人陷入該名老人身體健康或年輕人需要陪護的認知之中。2022年6月10日,房東在知曉該等信息的情況下,并未詢問高某其他事項而徑行與高某簽訂系爭合同并收取76,000元,系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高某不存在欺詐行為,故雙方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系簽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yīng)屬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2022)滬0112民初23496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