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繼承律師、福州房產(chǎn)繼承律師普法專題
案件情況
這是廣州2023年改判的案例。歐大勇與秦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為歐某1、歐大勇母親為鐘某。歐大勇于1997年2月24日去世。案涉7號房屋于2003年4月8日登記在秦某名下,登記原因為××××年新建,房屋占有份額為全部,用地面積73.7712平方米。后各方于2022年因該7號房屋繼承問題產(chǎn)生爭議訴訟至法院。
原告鐘某、歐某1認為7號房屋建于××××年,是鐘某家里建好后給歐大勇用于其成年后結婚所用,歐大勇與秦某結婚及生下歐某1后便一直生活該房屋中。同時,7號房屋建成至今亦并沒有進行重建,一直維持著原狀。7號房屋應為歐大勇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歐大勇占該房屋一半的份額為遺產(chǎn)。本案中,《房屋產(chǎn)權證》、《廣州市不動產(chǎn)登記查冊表》以及一審法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登記檔案材料中,均明確記載房屋的建設時間系秦某與歐大勇結婚之前。
另有鐘某、歐某1在一審時提交的廣州市黃埔區(qū)云埔街滄聯(lián)第六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出具的《證明》以及秦某在庭審時自認7號房屋系其與歐大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事實,足以證明7號房屋屬于全體繼承人共有,該房屋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鐘某、歐某1作為真實權利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理應得到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判得倒是很簡單,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鐘某、歐某1主張7號房屋系歐大勇的遺產(chǎn),登記在秦某名下系為“家庭代表登記”,但7號房屋經(jīng)依法登記權屬人為秦某,鐘某、歐某1該項主張不符合不動產(chǎn)公示原則,亦未提交證據(jù)證實鐘某、歐某1與秦某就7號房屋的處分曾達成合意,繼承的前提不存在,法院對鐘某、歐某1的訴請不予支持。
二審廣州中院
二審廣州中院改判其實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針對本案的爭議點,廣州中院分析認為:
一、7號房屋由歐大勇(及其家人)在××××年出資建造。1.不動產(chǎn)登記查冊表顯示,7號房屋于2003年4月8日進行權屬登記,登記原因為××××年新建,即根據(jù)檔案資料記載,7號房屋建于××××年。秦某并沒有正面否認房屋在××××年建造的事實,其雖表示“當時為了減免稅收才登記于××××年”,但對于何時建造,秦某并未進行提出主張、舉出相應證據(jù),亦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2.經(jīng)查,歐大勇、秦某在××××年××月××日登記結婚,7號房屋建于雙方結婚之前,且秦某在××××年僅17歲,屬未成年人,不可能有足夠的經(jīng)濟能力獨自出資建造7號房屋,亦非7號房屋所屬經(jīng)濟合作社的社員,不可能獲得7號房屋所在地塊的使用權。
在一審庭審時,秦某表示,“案涉房屋的屋地系歐大勇十八歲取得的,有地才能起房子,我才會嫁給歐大勇。”由此可見,秦某亦承認7號房屋所在地塊的使用權是由歐大勇申請取得。綜上,理應認定7號房屋由歐大勇(及其家人)在××××年出資建造。鐘某、歐某1上訴主張7號房屋屬于歐大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
不動產(chǎn)物權之確認,不以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為絕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依前述分析,現(xiàn)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7號房屋為歐大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非秦某的個人財產(chǎn),對此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應予確認。一審判決片面、機械地理解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內(nèi)容,未能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故最終確認7號房屋為歐大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歐大勇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所占有的7號房屋一半產(chǎn)權份額屬于其個人遺產(chǎn),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分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這個案件表面一點都不復雜,甚至被告在一審庭審中都有自認案涉房屋屬與丈夫共同共有的房屋,即便如此一審法院還能作出如此機械以產(chǎn)權證登記為準的判決,讓人有點哭笑不得,估計大出原被告意料。不過,各位看官,原告毆某1實質(zhì)是被告秦某獨女,被告秦某在一審同意原告關于案涉房產(chǎn)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意見,二審都沒有出庭答辯,看起來相當和諧,那為何要提起該訴訟?個人估計另有玄機,有可能是案涉房屋即將面臨拆遷。
案例索引:(2023)粵01民終827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